🏫 團體與志願結社
公民與社會(二)|重點整理講義
3-1 為什麼要參與團體?
團體:通常是由 兩人以上 組成,成員間彼此互動,具有 共同目標,並遵守共同規範、某種程度的相互依賴、相互影響。
👥 為什麼要參與團體?
滿足情感需求
人是社會性動物,藉由加入各種團體,滿足不同的情感需求,了解自己在團體中的角色與定位,並學習情緒管理和人際溝通技巧。
實現共同理想目標
參加和自己理念一致的團體,可保障自己或他人的權利,達成特定任務,實現共同理想、目標。
同儕團體
- 年紀相仿而組成
- 彼此互相幫助、分享
- 維持情誼,凝聚力強
- 例:校友會、同鄉會、宗親會
勞工加入工會
- 透過集體力量
- 取得勞資平等協商的權利
- 平衡勞資地位不平等
- 例:職業工會、產業工會
社區團體
- 一群人居住在同一區域
- 產生共同社區意識
- 改變現況或增進福祉
- 例:社區守望相助隊
成員的情感支持可提升凝聚力,也可促進團體工作的效率,以完成共同目標。
例:社區居民成立「社區守望相助隊」→ 保護家園(理想目標)+ 凝聚居民情感(情感需求)
📋 延伸學習:同業公會 VS. 職業工會
② 防治營業弊害
② 增進勞工知能
③ 發展生產事業
④ 改善勞工生活
🖊️ 即時練習(3-1)
(A) 學校的師生 (B) 學校籃球隊 (C) 捷運上的乘客 (D) 歌友會的粉絲
(A) 提供民眾服務 (B) 滿足情感需求 (C) 培育政治人才 (D) 保障自身權利
3-2 志願結社的特徵及影響
我們所處的團體,有些無法依照個人的自由意願選擇是否參與(例如:血緣關係組成的家庭)。
人民基於 自由意願,或為實現長期的特定目標,共同結合成獨立運作的組織,則為「志願結社」。
⚖️ 結社自由的保障與限制
保障
- 在民主國家,人民有權成立或加入各種自主性的志願結社
- 來保障、實踐自己或公共的利益
- 我國《憲法》明文保障人民的結社自由
限制
- 《憲法》保障結社自由,但一旦侵犯他人或危害國家安全,就受法律限制
- 政府制定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》,透過法律維護社會秩序,保障人民權益
🔍 志願結社的四大特徵
① 民間性
由人民所組成的民間團體,不是政府機關的一部分。
優點 較政府機關更靈活彈性
缺點 缺乏政府的公權力
② 自主性
由成員自主決定行動,不受政府與其他團體影響,較符合志願結社的宗旨,也較能發揮公民自治的精神。
③ 非營利性
需要自籌經費,可透過收取會費、募款或經營事業等方式維持運作。不以營利為目的,盈餘必須使用在達成組織目標上。
④ 組織性
為求達成團體目標,必須有制度化的組織分工,針對成員專業能力分配適合的組織與工作,以提升工作效率。
🌍 志願結社對公共生活的影響
擴大個人的影響力
個人力量有限,需透過志願結社集結資源和人力,爭取共同的權益。
增進社會公共利益
以追求公共利益及實踐社會正義為目標,自主參與以影響公共事務。
影響與監督政府施政
透過志願結社關注議題,積極監督政府施政,以維護公平正義。
1987年 — 解除戒嚴
我國自 1987 年解除戒嚴後,志願結社的蓬勃發展已成為當代臺灣多元社會的特徵。
現在 — 公民社會
透過志願結社,可形成關心公共事務的社會文化,展現公民的力量。
🖊️ 即時練習(3-2)
(A) 由人民組成,不是政府機關一部分
(B) 成員自主決定行動,不受政府影響
(C) 盈餘必須使用在達成組織目標上
(D) 必須有制度化的組織分工